炒股加杠杆 应确保上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

炒股加杠杆 应确保上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

【锦心绣口】

对于隐瞒一致行动关系、隐瞒实际控制权不报,只贪图享受控制权好处的主体,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。

熊锦秋

12月25日威创股份(002308)公告,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数威科(有限合伙)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(600220)集团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,被证监会立案。

威创股份巨额资金离奇划走一案,是否与陆克平有关,目前还不得而知。威创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数威科(有限合伙),威创股份在半年报中称不存在实控人,但实际情况如何也未可知。

A股市场有个别实控人染指上市公司财产就如探囊取物,上市公司犹如提款机。如果实控人(或隐藏实控人身份的主体)等控制了上市公司,就可以随意支配上市公司财产,那这个市场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转下去。

《公司法》规定,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;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。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规定,控股股东、实控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、资产、财务分开,机构、业务独立,各自独立核算、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;应该说,上市公司在这几方面实现“分开”或“独立”,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财产独立权。

不过,如果上市公司与实控人等仅仅是在人员等方面实现形式上的独立,而主要人员在思想上却被实控人等所控制,让干什么就干什么,其结果仍难以实现上市公司的财产独立权。只有董监高、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受实控人所控制,保持独立性,才能谈上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。

工作人员入职上市公司,为老板打工,这个老板在现实中或是实控人或幕后实控人,员工甚至董监高的薪水福利待遇或取决于老板喜好。要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,关键是要完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高管层“三会一层”宏观治理架构,在此基础上优化内部控制。

监管部门应改革上市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高管层的遴选机制,使其实现多元化,防止由一个股东主导或控制,尤其是独立董事,可通过第三方选派。对董事会、监事会、高管层的绩效考核,也必须引入全体股东参与的评价机制,而不只是内部评价考核,这或许更符合公众公司的特点。

当然,中小股东、法人股东、机构股东也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,股东大会提供网络表决方式,投票表决非常方便,只要有空就应参与股东大会。各个股东都对自己的股份财产高度负责、而不是坐等搭便车,那么即便大股东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二三成,也未必能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。

现实中,个别市场主体被实施市场禁入,不得担任董监高,但他可通过行使表决权指派自己亲属或他人担任董事长等职务,幕后遥控操纵傀儡木偶,继续为非作歹。因此,笔者建议,对于身份类市场禁入主体(不得担任董监高)在市场禁入期间,要适当限制其持股表决权、提名董监高等权利。市场禁入期间过了之后,如果对此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正,包括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清偿等,才可恢复其持股表决权等权利。

还有的市场主体明明有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,却谎称不存在实控人。《公司法》规定,实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,但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或其他安排,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。实控人隐身于上市公司幕后却不披露,可能产生不少负面影响,比如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,对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,如果存在的实控人都隐瞒不报,原本构成关联交易却被当做普通交易,关联股东可能在会议上参与表决,或导致上市公司利益流失。

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认定,直接关乎上市公司收购、日常运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,明确了事实上存在的实控人,也等于将其置于聚光灯下,便于监管。监管部门要从严规范,引导相关主体切实履行信披等法定义务,对于隐瞒一致行动关系、隐瞒实际控制权不报,只贪图享受控制权好处的主体,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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